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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超与王学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王学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524号原告:孙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卫华,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利。孙超与王学利健康权纠纷一案,孙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超负担。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令超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