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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成申请执行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赵成。被执行人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庆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并仲调字第023号调解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申请执行人赵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执行费63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峥审判员 郭建忠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