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文忠与张荣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忠,张荣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515号原告:林文忠,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荣森,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组织机构代码:85XXXX-7。负责人:杨艺斌,总经理。原告林文忠与被告张荣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林文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文忠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5元,由林文忠负担。审 判 员 陈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余艳慧书 记 员 尤美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