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牛兴杰与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蒙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兴杰,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蒙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707号原告:牛兴杰。被告: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刘蒙召。原告牛兴杰与被告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蒙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牛兴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牛兴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牛兴杰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丽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