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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牛兴杰与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蒙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兴杰,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蒙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707号原告:牛兴杰。被告: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刘蒙召。原告牛兴杰与被告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蒙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牛兴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牛兴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牛兴杰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丽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