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贾少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少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122号被执行人贾少卫,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贾少卫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少卫名下的冀E×××××车辆档案及手续。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贾少卫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