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隆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隆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隆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隆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约谈,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执行义务,但是由于对外债权与负债较多,现金流缺乏,无法立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信息平台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四辆,本院现已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18年5月3日;此外本院查得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仅有71,948.41元,且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以下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银行XXXXXXXXXXXXXXXXX,华夏银行XXXXXXXXXXXXXXXXX,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18年6月5日。另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中青路XXX弄XXX号房地产一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0年3月10日,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对该处房地产设定金额为7200万最高额贷款抵押权。再查得被执行人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有可应收款项,本院已经向上述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目前上述法院尚未有执行结果;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还向案外人杭州景航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应付被执行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予以冻结,并在到期后支付至本院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财产已被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到期债权尚未兑现,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拟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盛审判员 沈 萍审判员 韩佩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