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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章杨、宣礼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章杨,宣礼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章杨,男,194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宣礼茂,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李章杨与宣礼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礼茂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