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潘勇、余楠、李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潘勇,余楠,李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被执行人:潘勇,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余楠,女,1990年5月5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黎生,男,195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潘勇、余楠、李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希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汉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