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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小燕、方小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燕,方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高小燕,女,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方小锋,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小燕申请方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目前上述财产已查封,因该公司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已在银行做了抵押担保,且该企业刚刚恢复生产,不宜变现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