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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罗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罗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530号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5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友香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给付申请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53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罗某、吴某与(2017)鄂0116执5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530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532号案件中执行,故(2017)鄂0116���53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530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532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5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