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太洪与彭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太洪,彭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太洪,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县。被执行人:彭海波,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执行田太洪与彭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彭海波应支付田太洪劳务报酬66,802元、保证金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彭海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