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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黎振礼与邓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振礼,邓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740号原告:黎振礼,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邓德华,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振礼与被告邓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振礼��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振礼负担。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艳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