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黎振礼与邓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振礼,邓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740号原告:黎振礼,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邓德华,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振礼与被告邓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振礼��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振礼负担。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艳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