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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朱小丽与丁志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丽,丁志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924号申请执行人:朱小丽,女,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被执行人:丁志豪,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本院在执行朱小丽申请执行丁志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亳刑终字第00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