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4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玖久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盛文胜、瞿旭红、胡光华、张润农、李东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玖久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盛文胜,瞿旭红,胡光华,张润农,李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玖久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镇科技工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盛文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盛文胜。被执行人瞿旭红。被执行人胡光华。被执行人张润农。被执行人李东林。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北玖久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盛文胜、瞿旭红、胡光华、张润农、李东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玖久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盛文胜、瞿旭红、胡光华、张润农、李东林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湖北玖久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盛文胜、瞿旭红、胡光华、张润农、李东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