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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云与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611号原告:何云,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志强,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何云与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云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