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云与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611号原告:何云,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志强,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何云与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云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