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99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贾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归还借款1157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王某某在长武县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238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