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吉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615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科军、梁智恒,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吉某系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中心工程管理部职工,负责宝安区市政工程及土地整备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同时通过抽签形式参与宝安区土地整备中心定标委员会的定标工作。2014年下半年,吉某接受深圳市安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1及该公司员工付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参与深圳市宝安区西部沿江新城(一期)土地整备项目Ⅳ区软基处理工程招标项目定标委员会评标的过程中,违规行使职权,提高了高某1、付某所指定的多家参与评标公司的排名,并最终使得高某1、付某所指定参与评标的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并分两次收受了付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1万元,具体如下:(一)2014年9月的一天,行贿人付某依据高某1的指示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附近一餐厅宴请宝安区土地整备中心工程管理部的吉某和张峰、徐某、郑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工作人员。期间,付某送给吉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向吉某请托,希望吉某在工程招标时给予帮助,吉某当场收下该1万元现金。(二)2014年年底的一天,为了感谢吉某在评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付某依据高某1的指示在宝安区建安一路附近与吉某见面,并送给吉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吉某当场收下。另查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谋求拉近与吉某之间的关系,得到吉某在日常工作中的关照,付某依据高某1的指示在深圳市宝安区西部沿江新城(一期)土地整备项目的工地现场送给吉某现金人民币3千元,吉某当场收下。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吉某被传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接受调查后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构成受贿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吉某表示认罪,但辩称:起诉我有受贿3个部分,我只认20万元的这一笔,另外2笔共计13000元我没有收到。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我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数额有异议。1、指控2014年9月的1万元及2014年春节3000元证据不足。直接证据只有付某的证言,高某2、高某1及其魏某的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这1.3万元已经送给了被告人。被告人在所有供述当中对该两笔汇款,均没有确认。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付某的陈述,比如存、取款记录都没有。2、从本案来看,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受贿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在纪委时就已交代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当庭也表示正在与家属积极沟通和协商,家属已表达了积极筹集钱款进行退赃的意愿,家属还表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愿意缴纳罚金。4、被告人系初犯,且其作为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两个老人及妻子、孩子都没有工作,其生活陷入困境,希望法庭结合本案基本事实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家庭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吉某系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中心工程管理部职工,���责宝安区市政工程及土地整备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同时通过抽签形式参与宝安区土地整备中心定标委员会的定标工作。2014年下半年,吉某接受深圳市安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1及该公司员工付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参与深圳市宝安区西部沿江新城(一期)土地整备项目Ⅳ区软基处理工程招标项目定标委员会评标的过程中,违规行使职权,提高了高某1、付某所指定的多家参与评标公司的排名,并最终使得高某1、付某所指定参与评标的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014年年底的一天,为了感谢吉某在评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付某依据高某1的指示在宝安区建安一路附近与吉某见面,并送给吉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吉某当场收下。2016年4月,中共宝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调查宝安区土地整备中心有关人员违纪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吉某涉嫌受贿。4月25日,调查组通过电话通知吉某到宝安区土地整备中心办公楼等候,随后吉某跟随办案人员到宝安区纪委配合调查。调查期间,吉某如实交代了其涉嫌受贿的问题,认罪态度良好。2016年4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吉某立案侦查,同日,将其传唤到检察院接受讯问。另查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吉某的家属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赃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关于吉某归案情况的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吉某身份信息、被告人吉某的员工岗位职责情况、宝安区西部沿江新城(一期)土地整备项目Ⅳ区软基处理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孙某1、孙某2、魏某等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宝安区土地整备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6年4月22日证人付某的谈话笔录、证人高某1、付某、高某2、徐某、郑某、魏某的证言、被告人吉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中心职工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收受人民币200000元,属数额巨大。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吉某受贿人民币10000元及3000元的事实,因直接证据仅有证人付某的证言,证人高某1、高某2均未直接实施行贿行为,而被告人吉某一直否认收受该13000元。因此,本院认为,该两项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吉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主动代其退赃及缴纳罚金,本院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少华(兼)书 记 员 陈 雪 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