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泰安三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新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三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831号原告:泰安三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774270468法定代表人:郑长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72898995F法定代表人:肖一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三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三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泰安三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