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与邵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邵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508号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76-1号。法定代表人:庄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邵放,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陶家屯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员吕长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