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5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刘腾章、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腾章,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5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刘腾章,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山市。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桥头社区地菜屯。法定代表人阮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腾章与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罗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罗老人仲字(2017)第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5执恢41号。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向申请执行人刘腾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459.9元;二、支付逾期未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5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上述义务,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款处分给申请人刘腾章领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本案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终结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2017〕第3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仁 长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人民陪审员潘刚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