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孙良山、张兆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良山,张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孙良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兆伦,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良山与被执行人张兆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鲁1328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5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孙良山与被执行人张兆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鲁1328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怀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