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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相红与何家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相红,何家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赵相红,男,生于1972年6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何家容,女,生于1980年3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相红与被执行人何家容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相红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相红申请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相红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