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与四川尊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四川尊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770号之一原告: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童明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擂鼓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四川尊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杜英。原告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与被告四川尊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负担。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 晗书 记 员 熊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