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深圳市弘耀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陈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弘耀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陈龙,徐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60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东门中路121号百汇金融大厦6楼601、602、603、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0124072D。负责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弘耀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蓝天科技园A1,A2,A5栋[A2栋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428570205。法定代表人:陈龙。被告:陈龙。被告: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弘耀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陈龙、徐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弘耀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陈龙、徐华的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323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雄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邝中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