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哲峰、李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哲峰,李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邵国强,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哲峰,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李志江,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哲峰、李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人民陪审员 卞涛人民陪审员 何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