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1931孙华永与葛志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永,葛志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931号原告:孙华永,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葛志栋,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孙华永负担。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