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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1931孙华永与葛志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永,葛志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931号原告:孙华永,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葛志栋,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孙华永负担。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