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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子荣、李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荣,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子荣,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油漆工,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油漆工,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子荣与被执行人李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奕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