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岩与张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张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628号原告:李岩,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旭,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子林,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岩与被告张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2元,由原告李岩负担。审判员 齐德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