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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雪民、王春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李雪民,王春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雪民,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春颖,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雪民、王春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讷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雪民、王春颖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讷商初字第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