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忠明与谢修廷、齐伟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忠明,谢修廷,齐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79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794号申请执行人:谢忠明,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谢修廷,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齐伟华,女,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谢忠明与被告谢修廷、齐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5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谢修廷、齐伟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谢忠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谢修廷、齐伟华归还借款258,000元,支付利息(以25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9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13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谢修廷、齐伟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齐伟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因该房产为齐伟华的唯一一套住房,且其上设有抵押,故暂无法处置。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股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谢修廷、齐伟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崔 宁书 记 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