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x诉高x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高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558号原告:周x。被告:高x。原告周x与被告高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周x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原告周x与本案被告高x并无纠纷,本案被告诉讼主体错误系原告自身局限,因原告无从知晓合伙人“高x”具体身份信息导致。原告错误认定被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父母催款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原告对此表示万分抱歉。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周x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