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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婷婷、林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婷婷,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婷婷,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林燕,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何婷婷与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燕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2180元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燕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218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