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婷婷、林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婷婷,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婷婷,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林燕,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何婷婷与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燕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2180元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燕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218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