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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03行赔初4号原告: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951720(1-1)。法定代表人:赵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伟,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0029907812。法定代表人:储昭海,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庐阳分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湛,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典当公司)诉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皖0103行赔初10号行政赔偿判决,原告荣盛典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办理涉案房产证的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办理涉案他项权证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审法院在尚未查清办理涉案房产证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审原告要求确认办理涉案房产他项权证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并据此驳回原审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2016)皖01行赔终36号行政裁定,撤销(2016)皖0103行赔初10号行政赔偿判决并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荣盛典当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赔偿起诉状,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告市国土局送达了行政赔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判长吴卫红、审判员赵黎明、人民陪审员贾荣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荣盛典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伟,被告市国土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储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盛典当公司诉称,2010年11月18日,王心亮以位于合肥市濉溪西路蓝钻商务中心B座501室房屋作为抵押向荣盛典当公司典当借款本金400万元,并依法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因王心亮、张辛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荣盛典当公司于2014年12月依法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拟查封、拍卖抵押房屋时,得知合肥市房产局已于2011年12月27日以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心亮申请房屋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为由撤销权属登记。因合肥市房产局在2010年5月5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违法办理了错误的房屋权属登记,其于2010年11月18日办理的他项权证也错误,导致荣盛典当公司无法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债权。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应该赔偿荣盛典当公司的损失。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荣盛典当公司经济损失6586338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王心亮与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心亮购买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合肥市濉溪西路蓝钻商务中心B座号房屋。2009年12月14日,王心亮向合肥市房产局申请上述房屋产权登记。王心亮和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合肥市房产局缴交的材料中,无竣工验收证明。当日,合肥市房产局为王心亮的合肥市濉溪西路蓝钻商务中心B座室房屋颁发了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证。2010年11月18日,王心亮与荣盛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王心亮以其合肥市濉溪西路蓝钻商务中心B座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其向荣盛典当公司典当借款4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同日,王心亮、荣盛典当公司向合肥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所提交的抵押登记材料中,包括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审核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房产证、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典当借款合同、当票等。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相关问题询问申请人后,当日,合肥市房产局为荣盛典当公司颁发了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17号房地产他项权证。2011年12月23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函复合肥市房产局: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古城郢改造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据此,合肥市房产局于2011年12月26日向濉溪西路蓝钻商务中心各相关房屋权利人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该决定书相关的内容为: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濉溪西路蓝钻商务中心A、B座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王心亮等人申请濉溪西路蓝钻商务中心A、B座房屋登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形,经研究决定,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撤销王心亮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等41户房屋登记。该决定书于2012年2月19日通过杜东胜送达王心亮。2015年4月2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一、王心亮、张辛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荣盛典当公司当金328万元,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合计3172088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二、荣盛典当公司对位于合肥市濉溪西路蓝钻商务中心B座号房产(合庐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荣盛典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市国土局办理他项权证(合庐字第23××17号)的行政行为违法之时提起行政赔偿虽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因荣盛典当公司请求判决市国土局办理他项权证(合庐字第23××17号)的行政行为违法之诉存在“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情形被裁定驳回起诉,所以荣盛典当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对荣盛典当公司行政赔偿之诉应予驳回。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卫红审 判 员  赵黎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重复起诉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