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江平与陈星炉、杜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平,陈星炉,杜星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6093号原告:张江平,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星炉,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杜星仙,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张江平为与被告陈星炉、杜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星炉、杜星仙归还原告张江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陈星炉、杜星仙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星炉、杜星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江平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陈星炉、杜星仙归还原告张江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陈星炉陆续向原告张江平借款100000元。2015年7月1日,经过结算,被告陈星炉就上述借款合并向原告张江平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1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1日止。被告陈星炉、杜星仙于198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17年1月24日协议离婚,本案涉及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张江平多次催讨,被告陈星炉、杜星仙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星炉、杜星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江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星炉、杜星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金 冰代理审判员 陈 楼 康人民陪审员 黄 福 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代书记员张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