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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翁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翁润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421号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新建街世纪家园4幢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32334027XG。法定代表人:邱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高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翁润斌,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被告翁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海阿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志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