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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12092赵玉玲与毛尚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玲,毛尚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092号原告:赵玉玲,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毛尚银,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兵,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军,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玉玲诉被告毛尚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赵玉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玉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玉玲负担。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治红书记员 司忆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