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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靳国新与游先锋周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国新,游先锋,周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9民初3408号原告:靳国新,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文,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先锋,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周雅琴,女,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靳国新与被告游先锋、周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国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文、被告游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雅琴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000元,利息1760元(44000元×2%×2月),总计457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44000元,约定月利率2%,2个月内还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游先锋辩称:借条由我和周雅琴出具。44000元本身就是利息,并非借款,打借条时原告与其姓王的、姓石的合伙人都在场,口头约定何时有钱何时还,不再计算利息。6月20日我向原告姓王的合伙人偿还了现金15000元,要求在44000元中扣除。不同意再支付利息。被告周雅琴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诉称事实有借条、收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游先锋、周雅琴向原告借款44000元,约定月利率2%,二被告至今未还款,故本院判如所请。被告游先锋的辩解意见无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周雅琴未到庭,视为放弃庭审中答辩、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先锋、周雅琴向原告靳国新返还借款44000元,支付利息1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被告游先锋、周雅琴负担,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并向原告支付。另一半案件受理费47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