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晋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晋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834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169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6208083X。法定代表人甘丽娟,总经理。被告刘晋豪,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晋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梅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