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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14-2号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程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红旗大厦14层E室。法定代表人唐世锋,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60000元及剩余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西三路以西、通港路以北有一块土地(权证号:苍国用(2015)第01992号,面积:9279.4平方米),被执行人名下有揽胜极光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浙C×××××,发动机号:030213184259204PT),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被执行人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价值巨大,同意暂不查封、拍卖,此外,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被执行人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揽胜极光牌小型汽车一辆已抵押30万元,无处置价值,同意不查封、拍卖该车辆。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计划,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再给被执行人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三个月的时间想办法偿还债务,即到2017年11月14日前还清本息即可。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100000元,待执行标的460000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高科人民陪审员  董文华人民陪审员  吴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闵子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