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新发与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发,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发,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梅,女,住长春市汽车厂技术开发区。关于杨新发与被告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梅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杨新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2分利,从2014年5月13日起计算给付至判决生效时止。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专用权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121310.34元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