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卢利、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卢利,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王海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利,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白汝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卢利、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卢利、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人民陪审员 卞涛人民陪审员 何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