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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唐香与陈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唐香,陈益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328号原告:王唐香,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被告:陈益胡,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原告王唐香与被告陈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唐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唐香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唐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即41.5元,由原告王唐香负担。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