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唐香与陈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唐香,陈益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328号原告:王唐香,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被告:陈益胡,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原告王唐香与被告陈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唐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唐香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唐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即41.5元,由原告王唐香负担。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