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大千、深圳市中鼎盛世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千,深圳市中鼎盛世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56号之四申请人:李大千,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鼎盛世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720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鼎盛世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