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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传法、朱久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法,朱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传法,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执行人:朱久华,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朱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调解书确定的计付),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久华的银行存款68000元。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接下页)(接上页)审 判 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XX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