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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0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东营市润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润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007号之二原告:东营市润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商好莲,董事长。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4487H。法定代表人:王庆水,董事长。原告东营市润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润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润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7元,减半收取3464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