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玉与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罗玉,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执行人: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峰,经理。罗玉与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8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8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