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行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惠州市方卡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方卡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武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初233号原告惠州市方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梁立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志坚,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法定代表人陈惠忠,局长。第三人杨武艳,女,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惠州市方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武艳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方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龚东代理审判员 李旭君人民陪审员 许素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曾带玲书 记 员 李静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