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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6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潮生与桑永定、董美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潮生,桑永定,董美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169号原告:陈潮生,男,汉族,1956年1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桑永定,男,汉族,1946年9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董美珍,女,汉族,1951年1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陈潮生诉被告桑永定、董美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陈潮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潮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潮生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