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线广告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线广告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938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利民街(小鸟清河C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80188604N。法定代表人:余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可,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2号鸿鸥时代广场13号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4K5A3D。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线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将欠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线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