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正才、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才,周建国,王兴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才,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王兴隆,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才与被执行人周建国、王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1021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兴隆、周建国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工商部门无股权登记。于2017年5月24日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兴隆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3233元。又于2017年7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兴隆所有的坐落南城县××里庄村周家塅小组房屋(产权证号:10-11-01-00025**)、南城县建昌镇北门外路182号房屋(01-14-02-011379H)各一套。因被执行人周建国在本院有多起案件需执行,周建国房屋的变现以另案在处理中。被执行人周建国、应给付申请人李正才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至今分文未履行,被执行人王兴隆对周建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1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关注公众号“”